管理難,就如莊家與賭徒;管理不難,就是原理原則...
Apr. 27, 2020
從311日本大地震談BCP/BCM -6
接下來談談商業夥伴對BCP的重要性
在日本已於2009年下半年開始,出現了第三者認證的『BCM合適性評價』制度。意味著這個議題,已正式被搬到檯面上,成了一門顯學。在這個認證體系中,攸關於BCP的分析手法、評估模式、必要產出等,都有客觀性結果的要求。
既使考慮得再完善的大企業,大傘下的一群往來廠商,如果還是停留於黑盒子的狀態,大企業的BCP/BCM的有效性就不免讓人存疑。企業對BCP的重視,有幾個議題是必須深入考慮的:
首先就是遴選有BCP能力的供應商:
大企業實施BCP,至少要從供應鏈整體來看災害的對應能力。針對供應商,將實施BCP與沒有實施BCP的企業進行分類,在關鍵材料或是重要零部件的採購上,績優廠商如果還未導入BCP,更應該積極的協助建立BCP的對應體制,以應付緊急發生時的復原對應。
至於一般性物資,還沒有導入BCP的供應商,也勸導其導入BCP體制,如果無法配合,評價將可能遭到下降,以其他廠商替代之。採取這樣的措施,才有可能達到BCP的預期效果,否則都只是點的突破,還是無法形成體系。
在以往,或許地域因素比較不是供應商評選的重點,然經過了這麼多的災害後,供應商所在的地點的評估,也成了一個不可忽略的要素。地震斷層帶上的廠商、風災、水災多的地方的廠商,特別必須考慮到分散的必要性,才有可能確保BCP的可操作性,提高災害發生時的復原能力。
其次為要求合作夥伴實施BCP:
BCP這樣的經營管理模式,基本上都是企業自主性的經營理念所主導,還沒有到非必要不行的義務性要求。然而大企業既然都考慮到BCP的重要性,為了確實達到降低經營風險,如果沒有供應鏈上的夥伴的充分配合,還是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。在公司的BCP政策上加入對供應鏈上合作夥伴的BCP的評估,以此為基礎,邀請合作夥伴共同來降低風險,形成一種共同承諾,那BCP的意義才得以彰顯。
要求將BCP加入到經營管理的體系
目前為止BCP還是自主性的活動,還看不到有成為經營者的經營義務的趨勢,如果從大企業為中心,將合作夥伴的BCP列入評價項目,降低風險的觀念應該會有正面的改變。一旦習慣於BCP的評價,BCP會影響到合約與交易的條件時,將之加入到經營體系,或許這樣的推動方法會比較實際。
至於推動的技巧與能力,大企業以其充沛的資源,製作一套BCP模板,提供給合作夥伴使用,應該是個不錯的解決方案。在日本,中小企業處制作了一整套的BCP運作指南,放在網路上供企業自由使用。也有一些工、協會也作了一些格式化的模板,可以簡單的製作BCP,此部分在台灣的話,恐怕是看不到,也只能自求多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