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難,就如莊家與賭徒;管理不難,就是原理原則...
Mar. 31, 2020
二、 IATF-16949標準體系的商品化管理
IATF-16949基本上是一套以ISO為基礎的品質保證體系,其前身為QS-9000,由Chrysler、Ford及General Motor等汽車廠為了建構一個能持續不斷的改善,強調先期事故預防及降低不必要的損失的供應鏈的品質保證系統。
IATF-16949最早從三家公司的卡車廠的供應商開始推展,後來慢慢推廣到其他的企業。TS-16949系統與ISO-9000的主要差異只在於顧客滿意的項目。
ISO-9000並無特別強調顧客滿意的觀念,但TS-16949在章節4.1.6特別強調顧客滿意。這並不代表ISO-9000不注重顧客滿意,應該說ISO認為顧客滿意為企業經營上最重要的要素,不該是由外來的系統來規範,企業本身就該有持續不斷的改善動機與做法,故不須特別加以規範。然而由於很多企業對ISO的認知與做法,均只停留於認證與護身符(為商品外銷的門檻)的層次,非以品質保證系統來提昇品質管理能力,以至於為ISO認證而認證的企業與企管公司普遍存在。為此ISO也體認到事情的嚴重程度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,於是於1998年的美國國家品質獎年會時頒布2000年版的ISO-9000系統,其最大的改變乃在於將顧客滿意與經營方針等列入ISO的章節裡,可以說ISO 2000年版係TQM與ISO的結合版本。
IATF-16949與ISO的另一差異在於汽車產業牽涉到人命關天的品質成本,強調的幾近于絕對的品質保證,所以很多的規定是強制性的,如:APQP、FMEA、MSA、SPC、8D......等,都是在系統中規定為必要的程序。而ISO體系則是一種開放式的標準系統,是採取合理的品質保證的精神,這些管理工具,由企業自行判斷需要與否,並不強制要求。這並不是沒有規定,是一種暗默條件,由企業在其經營體系下,視需要而定。
IATF-16949對於商品開發的品質保證,主要在章節4.4設計管制Design control部份,另外在章節4.2品質體系中4.2.3品質計劃的章節中,也有涉及商品開發的品質設計部份,特別是運用Quality design in的工具如FMEA及跨機能小組(Cross Functional Team)等同步工程的手法,來強調品質計劃與管制計劃。
各管制重點簡述如下:
4.4.1通則:
供應商必須建立文件管理程序,並隨時加以維護,以控制及確認商品開發能夠滿足規格要求。此部分是強調標準化文件體系的重點,重點在建置、維護與更新,而不是文件體系的複雜與否。
4.4.2商品開發計劃:
供應商必須於商品設計前,製作開發計劃以明確活動內容與責任,同時必須包含相關人員及適當的品質人員,計劃內容必須依進度隨時加以更新,此部分就是新產品開發專案的範疇定義、專案計畫、任務分派等活動。商品開發成員必須能具備下列之技術:
1) 公差設計(Geometric Dimensioning and Tolerance GD&T)
2) 品質機能展開(Quality Function Deployment QFD)
3) 易製化設計及價值工程(DFM(Design For Manufacturing)/ DFA(Design For Assemble) & VE(Value Engineering)
4) 設計實驗(Taguchi method)
5) 故障失效模式解析(Failure Mode Effects Analysis FMEA)
6) 有限元素分析(Finite Element Analysis FEA)
7) 固態模型(Solid Modeling)
8) 模擬技術(Simulation technique)
9) 電腦輔助設計(CAD/CAE)
10)可靠度工程(Reliability Engineering)
4.4.3組織介面:
必須作成正式的書面文件,定義不同部門在設計輸入方面的組織介面,並定期的加以檢討、並確實配佈。
4.4.4設計輸入:
與產品相關的設計輸入要求,包括適用的法令規章與標準,應加以確定,並作成文件。並應對所做的選擇檢討其適切性。凡有不盡完備,混淆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要求,應與需求提出單位確認並共同提出解決方案。設計輸入,應將任何合約檢討的結果納入考慮。
設計輸入補註:
廠商必須擁有適當的資源與設備,運用電腦輔助設備進行產品設計、工程分析。如果採取委外設計,必須能夠主導技術。採用的CAD/CAE系統必須具備能與顧客系統雙向溝通介面,顧客得以決定是否需要電腦輔助設計需求。
4.4.5設計產出:
設計產出應該以書面為之,其必須可以驗證或驗收是否滿足設計輸入的要求。設計輸入應包含:
1)符合設計輸入的各項要求;
2)涵蓋允收標準;
3)鑑定與機能有關的產品安全與設計特性。(如操作、儲存、搬運、維護等要求)
設計產出文件必須經過審核方得以公佈。
設計產出補註:
設計產出的產生過程必須注意下列幾點:
4.4.6設計審查:
應加以規劃在設計的適當時機實施設計審查,並將結果予以書面化。設計審查的參加成員,應包含與該設計階段有關的功能部門代表,需要時可加入其他專業人員。設計審查的記錄應予以保存。
4.4.7設計驗證:
在設計的適當階段,應實施設計驗證,以確保設計產出能符合設計輸入的要求。
設計驗證必須予以記錄。
備註10:設計驗證除了實施設計審查外,也可以包含如下的做法:
設計驗證補註:
除非顧客免除此項要求,或者該項產品已經是既有的標準產品,製造廠商必須有一套完整的驗證計劃。驗證的程序與設備應盡可能以與委外廠商或者製程相同為之。
品質驗證必須充分考慮到產品生命週期、可靠性及耐久性。
所有的品質驗證活動,必須加以追蹤以適時監測需求的完成度。
如果此項工作採取外包,製造商必須能主導技術。
4.4.8設計確認:
設計驗證必須能確認設計案確實滿足規格(顧客需求)
備註:
11設計驗收於設計驗證後實施;
12驗收以既定的條件下為之;
13設計驗收原則以最終產品為對象,但也可能在產品設計完成前階段為之;
14若有不同的預設用途時,得以實施多次設計驗收。
4.4.9設計變更:
所有的設計變更或修改,必須經過授權人員的確認、簽核、檢討及承認等程序後,始得進行變更動作。
設計變更補註:
所有的設計變更包括外包廠商的提案,都必須取得顧客的承認,或者得到顧客同意免除承認程序。有關量產時的設計變更,請依量產零件承認程序為之。
對體制、準備、機能、品質、或者耐久性等有所影響的特殊設計,必須與顧客共同決定,並確定得以有效評估驗證。
國內企業在設計變更方面,都採取流程會簽與主管簽認的做法,其實是有爭議的。設計變更應該以同步工程,採授權的方式,由被授權的工程師與相關機能代表人員,以權責與利害關係,進行最佳化的討論為之。設計變更與主管的簽核無關,必要的設計變更並不因為主管的承認與否,而決定是否必要。相對的由工程師來判斷設計變更的必要與否,更能夠培育部屬的判斷與決策能力,也才是正確的流程分工。國內企業的研發主管常都被雜務纏身,就也是原因之一。品質保證不是主管的專利,是貫穿到全員參與的層次才能發揮效果的活動,讓工程師以技術做好品質保證,不是透過主管的審核來保證品質的。